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医院管理和改革的积极性,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的原则。建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李增贤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成员。院办室、宣传科具体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广泛参与院务公开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2.依法治院的原则。院务公开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体现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权力,又要支持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既要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又不能违反保密规定,以确保院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3.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医院发展的重点、难点和职工及广大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力求做到真实、公平、公正,务求院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4.利于发展的原则。保护、调动管理者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职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面向社会公开
1.公开内容
(1) 医院资质信息。
(2) 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 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 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 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 门诊、住院患者费用清单。
(7) 医疗服务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流程。
(8) 各类便民措施等。
(9) 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 医院采购招标信息。
(11) 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12) 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2. 公开方式
(1) 医院外站、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监督热线电话。
(2) 公告和医院简报。
(3) 患者入院告知书。
(4) 病友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5) 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
(6) 其他公开形式。
(二)面向院内公开
1.公开内容
(1) 医院资质信息。
(2) 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3) 医院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流程。
(4) 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2.公开方式
(1) 医院内网、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监督热线电话。
(2) 公告和医院简报。
(3) 院周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4) 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
(5) 其他公开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申请形式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2.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部门
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院、党办)
5.收费标准
申请人对医院申请信息公开须支付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四)不予公开内容
1. 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 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 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 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 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