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人民医院一医疗秩序

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凡到医院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门(急)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

2、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3、听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4、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患者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菏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