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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医院一医疗秩序
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凡到医院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门(急)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
2、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3、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4、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患者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菏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