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鄄城县人民医院委员会《党委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医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院党委工作机制

1.集体领导。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坚持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防止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2.分工负责。实行院党委会集体领导和党委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党委委员职责与分工,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院党委会活动,对院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党委委员按照医院党委成员分工,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工作,做到党委职责不漏项,党政相协调。党委书记、院长一般不具体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等资源配置、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3.权责统一。各党委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事项,要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并且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负领导责任。

4.协调一致。党委委员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主动从党委工作的大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做到分工不分家,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倾向,确保院党委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5.调查研究。各党委委员向院党委会提出重要决策事项之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讨论,提出比较成熟的方案。

6.决策咨询。对关系医院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广泛听取各党支部、各科室和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风险评估。

7.报告制度。对党委会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相关科室和党支部每年向院党委作一次全面报告,如遇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院党委对执行上级党委会决定,开展重要工作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党委委员对执行院党委会决议和分管、联系领域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要随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有必要时向院党委会报告。

8.通报沟通。院党委会内部要保持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

二、院党委会决策范围

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事项,重大工作任务落实部署、重大决策制定、干部酝酿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1.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德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院党委工作总结、年度计划以及“三重一大”等事项;

3.研究决定党委委员分工,审批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委员,审批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等;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医院干部的考核、任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事宜;研究医院机构编制的设置、调整及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

5.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向上级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必须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提出。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须经党委书记确定。须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行政工作由主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同意;党务工作需经分管党委委员同意;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一天送党委办公室审核,经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题。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院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在会议过程中,不得提出临时议题。

2.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情况随时召开;如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必要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视需要党委书记确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党委委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院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或相关负责人汇报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凡属重大原则问题,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每个党委委员都应有明确的态度。主持人对每个议题实行末位表态,集中讨论意见,提出科学决策方案和意见。

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酝酿干部人选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除差额表决外,不同意票和弃权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30%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另次党委会再决定。

4.如实记录。院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结果应如实记录。

四、决定事项的落实

1.组织实施。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需要两名以上党委委员分管、联系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由党委会或党委书记确定一位党委委员牵头负责,相关党委委员密切配合。

党委会议集体形成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执行中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或变通执行。

2.督查督办。分管党委委员要对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联合督查,及时报告落实情况。落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党办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报告党委书记。

3.责任追究。院党委要配合上级党委加大对党委班子成员违规用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党委委员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工作规则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确保责任追究恰当准确。

4.通报情况。中央、省委、市委和委有关精神,以不同形式传达学习。院党委重大决策及落实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实行院务公开并传达学习。

五、决策调整完善机制

1.中期评估。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党委会应安排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

2.调整完善和纠错改正。院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导致任务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或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由党委会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作出调整、变更、完善院党委决定。但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实施院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监督制约。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院党委要加强对各党支部、各科室的监督,并自觉接受委党委监督。完善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强化对党委委员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用权履职方面出现的问题。

院党委书记要发挥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

4.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院党委要不断从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增强党委会成员理论素养和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提升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